1.进出口商备案号
进口肉类产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备案,境内进口商应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已经备案的进口商,方可办理肉类产品进口手续。申报时,应在“企业资质”项下如实填写进出口商备案号。
2.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
自2022年1月1日起启运的输华食品,在进口申报时应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类别代码519)规范填写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在实施2020版申报项目的海关申报进口食品,应在“其他企业”项下的“其他企业类别”栏选择“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编号或企业名称”栏填报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未按要求规范填报的,海关不接受申报。
3.《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海关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海关对符合进口要求的肉类产品,签发《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在进口申报时应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书栏(类别代码325)规范填写所取得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号、核销货物序号以及核销数量。
4.《自动进口许可证》
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依法对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颁发的准予进口的证件。进口肉类产品中,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产品主要有牛肉、羊肉、猪肉及副产品,其监管代码为“7”,通过税号可查询到相应监管条件要求。如0202.2000冻带骨牛肉、0203.2190其他冻整头及半头猪肉、0204.4200冻带骨绵羊肉等均需要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申报时,在报关单“随附单据”代码栏填报相应的监管代码“7”,在编号栏填报自动进口许可证号。
5.规范申报要素
按照《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及相应规范申报目录的要求,申报进口肉类产品时,应在“规格型号”栏,根据产品类型按照相应编码规范填报申报要素,包括归类要素、价格要素以及其他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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